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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兩者有哪些不同呢?職務發明是什么呢?歸誰所有呢? 當前觀察

              來源:法制法律網 時間:2023-06-26 12:13:57

              職務發明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機關法人等組織包括互聯網媒體平臺的工作人員為了執行本單位或者本平臺的工作任務或者是主要利用了本單位和本平臺的各種資源與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性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誰所有

              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兩者有哪些不同?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其中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這里的單位一般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區別:在于是否是在本職工作當中創造發明,在創造當中是否使用了公司提供的物質或者技術條件,對于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利則是屬于公司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則是屬于個人的。

              不論是哪類職務發明,在判斷訴爭發明與本職工作的相關性時,應優先具體確認職工在原單位的人事關系、職責范圍、工作任務;然后,針對訴爭發明與職務內容相關性的判定標準采用“技術問題標準”說。也就是說二者要屬于同一個技術領域、解決同一個技術問題,同時對二者的技術方案進行比對,判斷二者在技術方案上是否有相似性、延續性及傳承性的特征。

              責任編輯:

              標簽: 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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