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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抗辯法院支持嗎?特定票據債務人應該如何行使抗辯權力?

              來源:法制法律網 時間:2023-06-28 16:34:26

              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抗辯法院支持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以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為由對持票人提出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支持票據債務人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三)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

              (四)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特定票據債務人應該如何行使抗辯權力?

              1、直接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系無效。票據接受之直接當事人之間的票據原因關系無效的,授票之票據債務人得向受票之持票人進行人的抗辯。

              2、直接當事人之間的票據行為無效。持票人與被請求之債務人原有票據授受行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有脅迫、欺詐行為,或以偷盜、拾得等方式取得票據的,被請求的票據債務人得對該持票人抗辯,但不能以與該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持票人從被請求的票據債務人手中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代價取得票據。以有償行為為原因而授受票據的,取得票據者未給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的,授予票據而未獲應有代價的票據債務人,得對受票人進行抗辯。如,甲、已訂立租賃合同,甲向乙授票而為預付租金,乙受票后不提供出租物仍要甲付款,甲對乙可行抗辯。

              4、持票人無償地從未付對價的前手受取票據。依《票據法》第11條,因稅收、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如果持票人的前手因未付對價或代價不相當而應受抗辯,持票人即應繼受其前手的權利僅疵,未收得對價的票據債務人得向無償取得之持票人抗辯,即使持票人不知情,也不能幸免。

              5、直接當事人之間有特約而違反特約的。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有延期付款之特別約定,持票人違反特約請求付款,該債務人可為抗辯。再如,出票人與持票人曾特別約定,出票為持票人融通資金提供信用,不向持票人付款,持票人違反特約請求付款的,出票人得拒絕。票據債務人之此項抗辯權,嚴格限于直接當事人之間,對第三人毫無效力。

              責任編輯:

              標簽: 特定票據 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 行使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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