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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案例!房子爛尾無法收樓,買房人不用還房貸了?

              來源:大胡子說房微信號 時間:2022-03-22 14:19:58

              買房最慘的,不是一夜虧30萬。

              而是開發商暴雷,房子成了爛尾樓,直接沒了。

              爛尾有多慘?

              光是想想就足夠痛到無法呼吸,辛辛苦苦攢的首付,付的房貸,全都打了水漂。

              房子沒了,但貸款還得繼續還。如果拒絕還貸,銀行起訴,還會被列為失信人,交通甚至住宿都會受到影響。

              所以說,碰上爛尾房,真的稱得上買房最倒霉之事!

              不過最近,這樣的購房悲劇出現了一絲轉機。

              近期,浙江嘉興法院對房子爛尾,購房者拒不還房貸,做出了完全不一樣的判決,否定了銀行的訴求,直接判定購房者不用還房貸了!

              可以說,這個判法還是非常值得關注。

              那么,這件事到底是怎么回事?怎樣才能滿足不還房貸的要求?爛尾,到底應該如何維權?

              我們仔細來看。

              事情是這樣的。

              2014年,上海的許先生決定在嘉興買一套別墅,由于金額較大,許先生選擇貸款,貸款總額為392萬元。

              2015年,許先生付了首付,銀行也正式批貸,按照規定將這筆錢打入開發商賬戶。

              自此,徐先生開啟了還貸生涯,期待開發商能早日交房,自己盡早住進夢寐以求的大別墅中去。

              但很快,夢就碎了。

              2018年,開發商因為資金斷裂,無力繼續開發,宣布延期交付,在掙扎了半年之后,最終還是沒有熬過去,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

              很多人不清楚,開發商提交破產申請,會發生什么呢?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此時,你的房子符合交付標準,開發商有義務配合你完成交房。

              但如果不幸,你的房子不符合交付標準,開發商也是無力再做什么了,法院直接會解除你們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也就是說,哪怕你很氣,很慘,但沒辦法,也得接受,開發商已經破產,房子收不到了。

              許先生屬于不幸的后者,別墅到最后也沒有滿足交付標準,沒有辦法,很無奈,但許先生只能接受。

              只不過,最讓許先生接受不了的是,房子沒了,但房貸還在!

              許先生認為,自己永遠也沒辦法擁有房子的產權,為什么還要給銀行還貸?開發商拍拍屁股,申請破產走了,為什么自己還要給銀行還貸,受中間兩股氣?

              所以許先生一怒之下,決定不再還貸款了。

              除了爛尾樓,任何其他全國買房問題,也可以掃下方二維碼,添加我們的團隊免費咨詢。

              這里給解釋下,為什么房子爛尾了,購房者還要給銀行還貸呢?

              因為我們貸款買房子,簽的是兩份合同,一份是你與開發商簽的購房合同;一份是你與銀行簽的貸款合同。

              也就是說,你跟開發商,和你跟銀行是兩份合同關系。

              開發商無法交房,是開發商造成的違約,應該由開發商退回購房款,你再拿著這筆錢還給銀行。如果開發商不退款,應該由你起訴開發商,這是你跟開發商的合同糾紛。

              這不影響你與銀行簽的貸款合同,在貸款合同中,你是借款人,也是還款人。只要合同存在,無論是什么情況,你都得還錢,哪怕是掛了,還得由繼承人來還款。

              所以說,許先生拒絕還房貸,銀行自然是要將他告上法庭的,2020年年底,貸款銀行向嘉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許先生支付貸款。

              這個過程并不是一帆風順,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大家可能也聽不懂法律專業術語,我就給大家簡單描述一下。

              一審,嘉善人民法院與前面我們說的一樣,認開發商違約不影響許先生對貸款合同的履行,判定許先生一次性償還本息220余萬。

              許先生當然不服,繼續上訴。

              但這次,形勢迎來大反轉,嘉興中院對這起案子,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認為許先生不需要向銀行支付剩余貸款本息。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反轉呢?

              我還是說得簡單些,首先是法院認為銀行《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第38條是格式條款,減輕了銀行的責任,加強了許先生的責任,因此對許先生不具備約束力。

              其次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銀行)和買受人(許先生)?!?/p>

              許先生剛好滿足商品房合同和貸款合同都無效的條件,因此由開發商還錢給銀行和許先生,不由許先生承擔剩下的房貸。

              二審,許先生勝利了。

              但許先生的經歷,適合所有遇到爛尾問題的朋友嗎?

              也不是!

              能有嘉興中院這樣的判決,已經非常難得。

              許先生盡管沒有拿回買房所付的首付與已經還款的本息,但如果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許先生不僅拿不回那些購房款,還得背上幾百萬的貸款。

              如果拒絕執行,還會被列為失信人,出行住宿交通都將受到影響。

              許先生能夠免除貸款,已經是爛尾不幸之中的大幸。

              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復制許先生的做法。

              遇到爛尾,千萬不要盲目地與開發商解除購買合同,以及拒絕還貸!

              這起案例中,有個重要前提是開發商已經進入破產清算階段,無力承擔任何債務。這個時候,解除商品合同和借貸合同,由開發商承擔銀行貸款是最優選擇。

              但有些開發商爛尾,只是部分項目出現問題,但還沒有進入破產清算階段,債務還有被追回的可能。

              這種情況下,非常不建議大家直接解除購房合同。

              就像當初小黃車破產,排隊退款雖然慢,但還是有可能拿回押金的。

              但如果你解除購房合同,跟開發商的關系就會從買賣關系變成了債權債務關系,買賣關系還款優先級是高于債權債務關系的。

              解除了購房合同,你雖然拿到了開發商的欠條,但就等于,本來開發商有錢第二三個就要還給你,現在成為倒數二三個才還你。

              欠條被兌現的概率太低了。

              那么,這種情況下,怎么讓自己排在第一個呢?

              建議大家遇到爛尾,先去法院申請房屋保全,然后聯系業主一起去起訴開發商違約,就能得到強制執行,被首批還款。開發商一旦有錢,哪怕是破產債務清算出一點錢,也會被首批還款給你。

              當然,這里的建議依舊不適合所有人,爛尾維權非常細節,建議大家還是要求助于專業人士。

              希望遇到問題的大家,都能維權順利!

              以上經驗,希望大家永遠都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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