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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存續具有連貫性嗎?財產權信托有什么缺點嗎?

              來源:法制法律網 時間:2023-06-09 16:56:48

              一、財產權信托的優點有哪些

              (1)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

              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托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托人的要求。信托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還可以是大眾(公益信托),這是信托產品獨有的東西。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銀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專家理財,省時省心,風險低收益高。通過信托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憑借專業知識和經驗技能進行組合投資,從而避免個人投資的盲目性,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

              (2)信托財產法律上獨立

              人們的財產一旦經過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債務人追索。即使信托投資公司出現破產,信托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投資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托財產的獨立與安全。

              (3)信托制度有利于長期規劃

              信托存續具有連貫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終止而終止,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因而更適合于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二、財產信托的缺點有哪些

              (1)投資成本太高,成為富人的專區。

              信托產品香噴噴,深受很多投資者親睞。不過,很多投資者一看資金門檻傻了眼。集合信托的投資門檻有大小額之分,大額為300萬(含)以上,小額為100萬(含)以上至300萬不到。單一信托就更不用提了,資金門檻通常在5000萬以上。

              (2)資金流動不足,想用錢的時候不能隨時變現。

              信托產品的一旦購買,期限就被鎖定,如半年、1年、2年之類的;時間不到投資者不能單方面要求退出,除非個別產品合同約定滿XX月可以贖回的。相比其它金融產品,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不足是先天缺陷。銀行存款隨時可以支取,定期存款也可以提前支取(只不過收益變活期罷了);基金、股票多數可以隨時贖回或者變賣,有些私募基金也有鎖定期限,但通常也是半年或者1年之類的;保險產品,如其中有理財收益則可以隨時支取,現金價值的80%也可以通過保單質押借款方式取得(需要支付貸款利息);銀行理財收益通常是1-3個月,期限較短,流動性也較強。

              (3)需要簽署《風險認購書》。

              保本、保收益是很多投資者最基本的原因,而這卻是《信托法》所不允許的、禁止的。不管業務員對您游說產品如何如何的好,有什么所謂的“剛性兌付”,過去的業績如何的漂亮的,諸如此類等等,合同簽署的時候卻要你簽署《風險認購書》,要求投資者抄寫一段話并簽字,盡管不同的合同表達會略有不同,大意都是:“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簽署本認購風險聲明書,表示已經認真閱讀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承擔相關風險。”

              三、信托公司的主要監管措施

              (1)信托公司應當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信托財產獨立管理等制度。信托公司應當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應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部門應當獨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2)信托公司應按照《信托法》以及《信托協議》忠實履行受托人職責,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也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沖突。(

              (3)為增強委托人、受托人對信托公司的信心,信托公司應保持足夠的凈資本,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于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于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4)中國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

              (5)信托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由銀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區別情形,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信托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信托公司實行接管或者督促機構重組。

              責任編輯:

              標簽: 財產權信托 信托存續具有連貫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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