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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快播:委托付款三方協議稅務認可嗎?委托貸款業務涉稅風險有哪些?

              來源:財報分析網 時間:2023-06-20 13:19:32

              委托付款三方協議稅務認可嗎?

              若三方簽訂了委托收付款協議,則進行委托付款不違反三流一致。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必須遵守三流合一制度,是指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勞務流)相互統一,即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具體內容包括: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

              委托貸款業務涉稅風險有哪些?

              1.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營業額。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之間通過銀行進行委托貸款時,如果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存在較大差異,可能會給借貸雙方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2.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繳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據此,對于借貸雙方而言,若貸款利率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嚴重背離,則存在稅務風險。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項目公司之間的委托貸款利率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委托貸款安排時,要商定合理的貸款利率,避免增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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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委托付款 發票增值稅 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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