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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輕傷一級判緩刑的條件?

              來源:找法網 時間:2023-06-21 15:46:11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一、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出于流氓動機,或是尋歡作樂,或是耍威風、逞強好勝。

              行為人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來開心取樂,從而填補其內心空虛,這是一種是非顛倒、榮辱混淆的變態心理,以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為“英雄”,視遵紀守法為“無能”。

              故意傷害的犯罪動機比較復雜,但其目的較強,就是以傷害對方的身體健康為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動機的判斷也要結合客觀事實來進行推定,如是否有計劃、有預謀、行為誘因、實施方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對社會秩序的威脅,是否回避他人等等。

              二、犯罪起因不同。

              尋釁滋事是“無事生非”,而故意傷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區分“無事生非”與“事出有因”應當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為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

              尋釁滋事行為人在實施毆打他人行為之前,也總會尋找某些理由和借口。

              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毆打他人致傷就應定故意傷害罪,而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

              三、犯罪對象不同。

              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些行為人認為別人說了自己壞話或者做出對自己不好的行為而甚至看不慣別人的行為而不分青紅皂白的毆打他人,以發泄自己行中的無名怒火,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為人毆打自己的真正緣由。

              而故意傷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系人,行為人傷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

              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的對象是隨意的,不特定的。

              例如,甲出于報復而毆打了乙,乙是出于和甲有私仇才被毆打,其他人與甲之間沒有私仇,甲不可能毆打其他人,這時說甲的行為對象是“特定”的。

              甲出于流氓動機隨意毆打了乙,乙是由于不巧正好從甲身旁路過就被毆打,甲也有可能毆打其他人,即乙是可被置換的,這時甲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

              四、行為特征不同。

              尋釁滋事罪區別于故意傷害罪的行為特征主要是隨意毆打他人。

              隨意,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隨心所欲,但具體到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就應該有一些可操作的標準。

              在刑法實務上一般將隨意行為分為兩類:

              (一)無端滋事型。就是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

              (二)小題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

              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

              究竟什么是無端滋事、小題大做,應當按正常人的標準來判斷,并結合具體案件客觀方面要件綜合分析。

              輕傷一級判緩刑的條件?

              1、適用緩刑的條件有三:

              (1)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法院認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其三是罪犯不屬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一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同時符合適用緩刑的其他條件則有可能判緩刑。

              責任編輯:

              標簽: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故意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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