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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報丨高危作業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有哪些?高度危險作業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來源:稅法網 時間:2023-06-21 15:41:30

              高危作業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對于侵權行為而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怎么擔責

              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須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里包括兩個條件:

              1、造成了損害后果,是指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2、這種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再者,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應是作業人沒有免責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損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業人就應承擔責任。但如果損害僅因受害人的過失引發的,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仍應承擔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業的高度危險性。

              高度危險作業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者適用的領域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公平責任原則適用于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已經發生了損害后果的情形。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雇員工傷的雇主責任、雇員侵權的雇主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責任編輯:

              標簽: 高危作業 歸責原則 侵權案件 高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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