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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構工程質量檢測與既有結構性能檢測的區別[建筑結構檢測]

              來源:壹點網 時間:2021-04-16 15:00:48

              建筑結構的檢測數據與結論是評定建筑結構工程質量和既有建筑結構性能的依據,也是鑒定質量事故原因的依據,有些檢測結論本身就具有評定的作用。對于結構檢測最為基本的要求就是數據可靠。評定涉及有關工程建設方和實際使用者切身利益,評定合理是對建筑結構評定的基本要求。

              需要進行檢測和評定的建筑結構可分成三種情況,第一種為具有施工質量爭議的結構,第二種為沒有質量爭議的結構,第三種為受到外部人為因素影響的結構。

              針對以上三種建筑進行的檢測分為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

              1. 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且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應進行檢測結論的符合性判定。

              (1)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

              (2)結構工程送樣檢驗的數量不足或有關檢驗資料缺失;

              (3)施工質量送樣檢驗或有關方自檢的結果未達到設計要求;

              (4)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

              (5)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

              (6)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

              (7)未按規定進行施工質量驗收的結構。

              2. 既有建筑需要進行下列評定或鑒定時,應進行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應為結構的評定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數據和檢測結論。

              (1)建筑結構可靠性評定;

              (2)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鑒定;

              (3)建筑大修前的評定;

              (4)建筑改變用途、改造、加層或擴建前的評定;

              (5)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使用的評定;

              (6)受到自然災害、環境侵蝕等影響建筑的評定;

              (7)發現緊急情況或有特殊問題的評定。

              3.受到外部人為因素影響的結構,可采取結構工程質量檢測和既有結構性能檢測相結合的方式。

              4.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的適用范圍為了統一建筑結構檢測和評定方法,做到技術先進、數據可靠、評定科學,制定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該標準的檢測與評定可用于地下空間的結構和基礎,但不包括樁基礎和地基。

              文物建筑的檢測有其特殊的要求,本標準規定的一些取樣檢測方法在一些文物建筑的檢測中難于使用;受到特殊腐蝕性物質影響的結構構件也有一些特殊的檢測項目。

              因此在對文物建筑和受到特殊腐蝕性物質影響的結構構件進行檢測時,可按本標準的規則,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的檢測方法。

              本標準除了提供一些新的檢測技術外,把建筑結構一些具體檢測技術引向國家現行有關結構檢測技術標準;把一些檢測結果的判定引向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或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提出了建筑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測后,結構構件完成預定功能能力評定的規定,還補充了受到外部人為因素影響結構評定的規則。對于無質量爭議的既有建筑結構性能的評定,把適宜的評定技術措施引向國家現行有關鑒定標準,如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和《高聳與復雜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標準》GB51008等。

              5. 《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明確區分了結構工程質量與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和評定;

              (2)將結構工程材料強度、材料性能和構件檢測結論的合格評定改為符合性判定;

              (3)增加了混凝土長期性能、耐久性能和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檢測和符合性判定;

              (4)增加了砌體強度標準值、砌筑塊材性能和強度等級的檢測和符合性判定;

              (5)增加了鋼結構節點、穩定性、低溫冷脆、累積損傷和鋼-混凝土組合結構的專項檢測;

              (6)規定了結構工程能力評定的規則和方法,改善了既有結構性能的評定;

              (7)增加了結構抗倒塌能力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評定;

              (8)提出了基于可靠指標的構件承載力分項系數的評定方法;

              (9)規定了混凝土懸挑構件、抗沖切構件和壓彎剪構件承載力模型的調整措施;

              (10)增加了既有結構適用性評定方法;

              (11)增加了既有結構剩余使用年數推定方法;

              (12)增加了輕型圍護結構的評定;

              (13)提出了基于可靠指標確定荷載分項系數的方法。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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