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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層面上共同侵權的定義是什么?共同侵權應該如何認定? 最資訊

              來源:法評網 時間:2023-06-21 15:19:45

              法律層面上共同侵權的定義是什么?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并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

              共同侵權應該如何認定?

              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復數

              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系。當然,該行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

              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于此,而使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

              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通常取決于損害的有無或大小,并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具有統一性

              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后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并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于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后果。

              (四)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即受害人的損失是由侵權主體的共同行為造成的,侵權主體才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

              標簽: 法律層面 共同侵權定義 共同侵權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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