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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帶貨監管征求意見稿:主播將承擔廣告代言人責任 網絡直播營銷應遵守法規

              來源:中國新聞網 時間:2020-07-30 11:15:14

              29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明確,直播帶貨主播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根據其具體行為,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近期,一些明星、網紅直播帶貨“翻車”引發輿論熱議,貨不對板、假冒偽劣等引發的消費糾紛頻頻曝光。為直播帶貨樹立行業標準提上日程。

              本次征求意見稿明確,通過網絡直播營銷商品或服務,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煙草制品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行商業推銷、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進行網絡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征求意見稿嚴格規范了廣告審查發布,明確應嚴格遵守廣告審查有關規定,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接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遵守廣告代言有關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開展廣告代言活動。(王曦葦 王慶凱)

              責任編輯:

              標簽: 直播帶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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