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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詳解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個人和企業需防范這些新風險和陷阱

              來源:第一財經 時間:2020-09-01 11:38:36

              是否會引發“套路貸”或其他不良借貸模式,需要密切觀察

              民間借貸新規發布后,什么樣的借貸行為是合法和相對安全的,這一問題備受關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與上月持平。

              與過去的24%和36%兩檔利率相比,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助于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但企業獲得資金的難度是否會增加?個人、企業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又應避免哪些陷阱?

              防范新風險

              從法律上來看,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李有星告訴記者:“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不屬于民間借貸。做民間借貸業務的正規機構,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是要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牌照),第二是要將借貸利率限定在法律范圍內。”

              “實際上,司法保護利率不等于民間的實際運行利率。它指的是,如果當事人去法院起訴,那么超過15.4%利率的部分就要被當作無效。”李有星說,但執法的一般原則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說,實際上在民間借貸中,如果你情我愿都談好了,最后執行掉了,也就沒有爭議了,法律也不會過問。”

              民間借貸利率大幅降低,是否會引發風險?浙江輕車熟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蔣壽根表示:“民間借貸利率壓縮到這么低的一個范圍,部分機構可能會采取一些不良手段來追逐利潤。是否會引發“套路貸”或其他不良模式,需要密切觀察。”

              李有星也認為,民間借貸接下來可能會“變樣”,“我了解到有的企業表示,借貸利率低了,那就可以用貨物銷售的名目來訂立合同,或以債權債務、贈與等方式來結算。況且,一旦利率變低,客戶需求量增大,那么利率還是會升上來。”

              陷阱種種

              除了《規定》中提到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外,合同無效的情形還有哪些?

              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楊佳捷律師告訴記者:“一個是民間借貸過程中,只有借條而沒有轉賬記錄等能夠證實曾經轉賬的情況,其訴請未必會獲得支持;另一個則是在借貸過程中出現了欺詐、脅迫等情況,會直接被認定為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范疇內,借貸人若為中小微企業,需要注意規避哪些風險?

              “民間借貸中,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兩種情況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無效。”楊佳捷律師表示,“第一種是企業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借款,它還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二種是企業如果向內部員工借款,該行為一般不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如果借款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不但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企業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中小微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企業向企業進行借款的,要保證出借企業的款項來源必須合法,其利率也不能超過此次新規的上限。”楊佳捷律師表示。

              如果民間借貸中的借貸人是個人,則需要防范哪些陷阱?

              楊佳捷律師表示:“實踐中,出借人為了達到抬高利率的目的,可能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費用,如違約金、滯納金、催討費、逾期利率等,但其總費用超過新規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會給予支持。”

              楊佳捷律師還提醒,要防范一些職業借貸人成立所謂的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公司化的形式來從事非法借貸。(作者:鄒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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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民間借貸利率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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