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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保監: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

              來源:中工網 時間:2021-10-16 19:18:47

              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消息,為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范大股東行為,保護銀行保險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近年來,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上述股東股權亂象,銀保監會不斷彌補監管短板,加強公司治理、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等制度建設,堅持將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為進一步強化對大股東行為的規范約束,推動大股東規范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切實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并界定為“大股東”。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

              《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范大股東行為,強化責任義務。其中,持股行為方面,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系真實、透明,進一步規范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治理行為方面,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為規范,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范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交易行為方面,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為規范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責任義務方面,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此外,《辦法》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

              《辦法》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切實防范利益沖突和風險傳染。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為,并建立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信息跟蹤核實、定期評估通報等機制,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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