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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圈“巨震”:5家交易所集體出手 400萬億市場降臨新規

              來源:華夏時報 時間:2021-11-22 09:00:00

              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日前同時發布公告,對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修訂,這也是近年來首次對期貨市場違規處理辦法進行大規模修訂。

              記者在查閱修訂對照表后發現,本次修訂力度之大頗為罕見。今年以來,大宗商品價格瘋漲,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型違規行為,本次修訂中的部分條款對此亦有針對性。除此之外,修訂后的《辦法》細化完善了部分違規行為的規定,豐富限制措施種類,同時提高紀律處分懲處力度和執行力度等。

              有市場人士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修訂后的《辦法》會對此前期貨市場中出現的投機分子形成強震懾,預計部分投機分子會考慮退出市場,或者減少市場交易。但具體來看,還要看監管層后續的執行方法和力度,包括對操縱市場的實控者的認定;“雖然處罰力度有所增加,但從目前來看,對實控者的認定還是比較模糊的”。

              新型違規行為

              11月19日晚間,四大期貨交易所及上期能源中心同時發布修訂《違規處理辦法》的公告。記者從交易所方面了解到,本次修訂由各家期貨交易所協同開展,強化監管“零容忍”態勢,為期貨市場從嚴監管提供制度供給。

              據悉,本次修訂著重強調保持各家期貨交易所監管規則的統一、協調,各家期貨交易所在處理的違規行為類型、處分措施等方面原則上保持一致。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修訂后的《辦法》增加了涉及新型違規行為的有關規定。對于期貨市場參與者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交易限額制度、超限交易的,違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規定,采用程序化交易方式下達指令,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等違規行為明確處理依據。

              同時,對違反持倉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并完善關于對敲違規、自成交違規等行為的表述。細化違反交易編碼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盜取、騙取或借用他人交易編碼實施違規行為,以及出借或未妥善保管交易編碼,導致交易編碼被他人使用實施違規行為等。

              另外,《辦法》擴大制度規范對象的范圍,豐富限制措施種類。在交易所可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中,增加“降低套保持倉額度”等措施類型。

              除此之外,《辦法》還強化了期貨公司和交割倉庫的管理義務。提高紀律處分懲處力度和執行力度。完善紀律處分相關程序性規定。

              罰款上限大幅提升

              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期貨市場成交量創歷史新高,連續兩年大幅增長,成交金額437.53萬億元。今年以來,期貨市場行情多變,大宗商品價格瘋漲,期貨市場違規行為多有發生。

              基于此,《辦法》的修訂著重強調了對期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多項違規行為的罰款上限均大幅提高至50萬元。

              其中,針對期貨公司,為不符合開戶條件的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未按客戶的委托事項進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誤或者改變客戶下單指令,故意制造或者散布虛假的或者容易使人誤解的信息進行誤導等行為,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不滿10萬元的,由原來的1至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強行平倉的,交易所可處罰款由5萬元以下增至50萬元以下。未按時足額繳納保證金等行為罰款由1至20萬元變為1至50萬元

              除此之外,非期貨公司會員、做市商或者客戶等期貨市場參與者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交易所交易限額制度,超限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強行平倉、暫停開倉交易12個月以下、暫停部分期貨或者期權業務、取消相應資格的紀律處分,可以并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市場“謠言”,修訂后的《辦法》也給予重錘。其中明確,期貨市場參與者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交易所聲譽或者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可以并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際操縱者認定難

              市場人士認為,《辦法》實施后,還需要有典型處罰案例才能形成震懾。

              杉杉物產集團總經理沈鈞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提高處罰標準是利于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的,但后期還需要有典型案例形成震懾,“因為確實今年的漲價行情里違規行為較多”。

              但即便如此,另有市場人士認為,修訂后的《辦法》雖然在處罰力度方面有所增加,但從目前來看,對實控者的認定仍然較模糊。

              實際上,如何認定期貨市場的實際操縱者是多年以來處罰追責過程中的難點。目前,《期貨和衍生品法(二讀稿)》第24條規定吸納了現行實踐做法,對實際控制關系實行報備制度,并授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辦法,目前各家交易所也已制定了自己的實際控制辦法。

              接近監管層人士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在實踐中,操縱期貨市場往往需要通過控制多個賬戶完成,因此在前端要求報備實控關系對于預防操縱和市場風險十分必要,這次修訂后的《辦法》第26條細化了對違反實控關系報備義務的處罰,“也是一次嘗試”。

              修訂后的《辦法》新增了對實控賬戶違規的處罰。其中明確,期貨市場參與者違反交易所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包括:具有實際控制關系,但是拒不如實報備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回復,或者不如實回復交易所詢問、調查,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的;不報備實控關系,多次規避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風險控制管理等情形的;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解除實際控制關系的。

              (文章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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