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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銀行、外匯局:完善熊貓債制度框架 統一熊貓債資金管理規則

              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時間:2021-12-02 19:30:55

              1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共十四條,涉及境外機構在境內不同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發債(下稱“熊貓債”)的登記管理、專戶管理、資金使用、外匯風險管理、還本付息管理、統計監測、政策銜接等環節。

              征求意見稿顯示,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外機構境內發債資金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境內發債募集資金可以匯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內使用。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等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鼓勵境外機構境內發債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在外匯風險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稱,境外機構可以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按照實需原則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管理境內發債的匯率風險。

              人民銀行在起草說明中闡述了征求意見稿的起草思路:完善熊貓債制度框架,并統一熊貓債資金管理規則。

              人民銀行表示,目前,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涉及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兩個主要市場,分別由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管理。銀行間市場熊貓債適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交易所市場熊貓債主要適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兩個辦法規定了發債申請、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資金賬戶、資金匯兌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資金管理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定,缺乏操作性規范,《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旨在統一規范熊貓債資金管理,促進熊貓債市場健康發展。

              人民銀行表示,征求意見稿統一境外機構在境內不同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發債資金管理規則,明確熊貓債資金信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及使用等管理要求:一是本外幣一體管理,不對熊貓債募集資金留存境內或匯出境外進行限制,鼓勵以人民幣形式使用。二是資金信息登記,境外機構在開戶行(或托管行)辦理登記后即可開立專用賬戶,用于發債募集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對在境內分期發行債券的,允許合并辦理一次登記、共用一個發債專戶,便利境外機構統籌管理發債資金。三是允許境外機構針對熊貓債在境內開展外匯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匯率風險。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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