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id="dlljd"></form>
        <address id="dlljd"><address id="dlljd"><listing id="dlljd"></listing></address></address>

        <em id="dlljd"><form id="dlljd"></form></em>

          <address id="dlljd"></address>
            <noframes id="dlljd">

              聯系我們 - 廣告服務 - 聯系電話:
              您的當前位置: > 熱點 > > 正文

              保險版“融券”開閘!23萬億險資普大喜奔 如何操作?參與門檻幾多?借入人是誰?

              來源:券商中國 時間:2021-12-04 10:30:30

              12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正式放開保險資金參與境內外證券出借業務。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資金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債券、股票等證券資產持有期限較長、存量規模較大,具有盤活存量資產、提升投資收益的需求。

              《通知》的制定,有利于豐富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機構投資者作用,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底,保險資金運用余額22.58萬億元,其中債券為8.83萬億元,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為2.77萬億元,兩者合計11.6萬億元。

              券商中國記者采訪的多位保險業內人士對此表示歡迎。他們認為保險公司有一些權益法計價的長期股票投資,以及一些持有至到期的配置型債券,如果能夠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可以增加資金流動性和提升投資收益。

              屬市場成熟模式險資普遍歡迎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券出借業務是境內外資本市場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常見交易制度,發展較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證券借貸業務存量規模已達2.3萬億歐元。

              在境內市場,債券出借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展較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內債券借貸規模8041億元,境內轉融通出借余額1692億元,社?;稹⑸虡I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場主體均已獲準參與。

              根據《通知》,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證券以一定費率向證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借券費用的業務。證券出借業務包括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境內債券出借、境外證券出借等監管認可的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也可以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這一新規受到保險機構人士普遍歡迎。“應該有需求,底倉個股反正也不動?!币患掖笮捅kU資管投資經理表示。

              另一家大型保險機構投資部負責人分析新規時也表示,新政是利好,保險資管公司有需求。

              一位資管公司高管稱,保險機構對于債券、股票等的投資,不少是長期配置思路,短期不會有交易需求,這部分證券就成為長期不動的底倉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可以把投資組合里短期不會動的證券借出去,盤活底倉證券,賺取一定的出借費。

              “保險機構(對借出證券)很有動力,新規尤其利好投資組合中證券規模大的大型保險機構?!痹撊耸空f。

              一家保險資管公司高管分析,大保險公司有一些權益法計價的長期股票投資,以及一些持有至到期的配置型債券,如果能夠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可以提高投資收益。

              在一位債券分析師看來,以前對險資這塊業務控制比較嚴,現在等于是和銀行、券商拉齊了,都有資格做融券業務。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此舉有利于拓寬險資的投資范圍,緩解資產端壓力。不過,由于保險機構投資以配置資金為主,融券屬于交易類業務,如果是非底倉類資產參加,不一定能做好。

              多數保險機構可參與證券出借

              根據通知,此次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于60分;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低于C類;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證券出借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參與股票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股票投資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五)參與債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如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項的限制。

              根據銀保監會公布的保險業監管數據,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納入統計范圍的178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3.7%,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1%,其中7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低于B類。

              這意味著,多數保險公司都能直接參與或者委托保險資管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不過,《通知》同時規定,保險機構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借券證券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于A類。

              境內業務借入人應為券商和商業銀行

              考慮到保險資金開展融券業務的風險,對于交易對手——證券借入人,《通知》也做了嚴格規定:

              保險機構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借券證券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于A類。

              保險機構參與境內債券出借業務,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作為債券借入人,并實施嚴格的準入管理。

              借入人為證券公司的,其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于A類;借入人為商業銀行的,其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者其已在境內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據公開信息,銀行是債券市場的第一大投資者群體,為何會有借入債券的需求?“銀行借入債券后,可以調整久期和現金流,相當于利率互換。”一位業界人士分析稱。

              對于保險機構參與境外證券出借業務,《通知》要求,應當對境外證券借入人實施嚴格的準入管理。借入人應當為金融機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務經驗豐富,開展證券借貸業務不低于8年;

              (二)財務狀況穩健,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資信狀況良好,長期信用評級不低于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相應評級;

              (四)風險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規定。

              借出證券數量方面,《通知》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單只證券出借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單只證券出借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同時應當合理管控出借證券剩余期限。

              《通知》還要求,保險機構參與境內債券出借和境外證券出借業務,應當要求證券借入人提供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物。保險機構應當選擇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擔保物,并根據擔保物的風險特征和流動性水平約定相應的擔保比例。擔保物市值不得低于已出借證券市值的102%。

              保險機構應當對擔保物的資信情況、違約風險等進行審慎估值,并持續監測擔保物的價值變動。當實際擔保比例低于合同約定時,保險機構應當要求借入人及時補足。當借入人發生違約時,保險機構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保留或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對于保險資金開展相關業務,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分類監管導向。一方面,根據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監管評級等,差異化設置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審慎性監管條件;另一方面,引導保險機構加強借入人管理,根據業務模式、風險程度的差異,設定不同的借入人標準,切實防范信用風險。

              二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堅決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為新業務增設行政許可事項,賦予保險機構自主決策的更大空間;做好政策措施銜接配套,《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遵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避免與現行政策相沖突。

              三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一方面,要求建立資產擔保機制。對境內轉融通出借業務,因證券金融公司作為中央對手方,信用程度高,不設定擔保要求;對無中央對手方的證券借貸業務,規定擔保物類型及擔保比例下限,并要求動態監控,確保擔保比例持續達標,以提升出借資產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強化合規管理要求,壓實保險機構在經營決策、借入人管理、資產擔保、資產托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通知》明確要求保險機構作為證券出借人應當加強風險識別、計量、評估與管控,定期對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集中度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對交易額度實施動態管理和調整;強調出借人合規責任不弱化、不轉移,證券出借后在會計核算上不終止確認,在托管管理上仍納入托管范圍,在比例監測上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大類資產比例管理,且出借超過20個交易日的證券不得作為高流動性資產計算流動性監測比例。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責任編輯:
              上一篇:
              下一篇:

              相關推薦:

              精彩放送:

              新聞聚焦
              Top 中文字幕在线观看亚洲日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