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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資管業協會:產品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

              來源:北京商報 時間:2021-12-21 17:41:17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行為,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12月20日,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資管業協會”)發布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者適當性自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適當性辦法》),旨在全面規范產品銷售行為,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

              《適當性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壓實產品銷售的主體責任。產品銷售機構作為重要的參與主體,該辦法通過規范產品銷售機構資質要求,明確其適當性行為準則,夯實其產品銷售的主體責任;同時,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情況,聽取產品銷售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二是完善合格投資者分類標準。《適當性辦法》將合格投資者分為自然人合格投資者和非自然人合格投資者,產品銷售機構應當通過對自然人合格投資者進行需求評估及承受能力測算,將其由低到高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及進取型,明確合格投資者等級分類。

              三是細化產品的風險評價等級。借鑒銀行理財、公募基金等五級分類方法,《適當性辦法》從產品投資方向、投資范圍、投資限制、風控措施、估值方法及過往業績等方面入手,實現對產品風險的識別、篩選,將產品風險由低到高排序,形成低風險、中低風險、中等風險、中高風險及高風險等五個類別。

              四是推進產品銷售適當性匹配?!哆m當性辦法》明確適當性銷售原則,產品銷售機構應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產品,不得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同時,根據投資者或者產品信息變化情況,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評級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五是明確適當性自律規范要求。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就投資者適當性進行自律管理,通過制定行業標準、研究行業問題、健全行業規范、提供教育培訓、強化溝通協調等方式,營造良好環境,不斷提升適當性自律管理水平及質效。同時,保險資管機構應接受自律管理,切實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保險資管業協會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監管規定及自律要求,一是做好保險資管產品銷售適當性自律管理工作,定期向監管部門匯報行業情況,積極配合規范市場秩序;二是加強合規科技建設與應用,通過保險資管產品銷售數據的采集、整合和分析,實現產品銷售全業務鏈條的監測與分析;三是充分發揮橋梁功能,加強行業培訓及交流,厚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文化。

              (文章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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