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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營銷失信“黑名單”來了 5大類60余項 部分行為5年可查

              來源:證券時報 時間:2022-01-07 19:19:52

              歷經3個多月的征求意見與修訂之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認定指引》(簡稱“《指引》”)終于正式下發。

              《指引》將于2022年3月3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失信“黑名單”全面搭建。

              記者注意到,《指引》明確了銷售人員5大類共計60余項執業失信行為的特征描述,理清了認定主體的職責范圍,規范了執業失信行為識別、立案調查、審定及復議等一系列工作流程,提出了執業失信行為記錄在銷售人員誠信管理中的應用機制。

              中國保險業協會表示,近年來保險行業銷售人員規模快速增長,各種新型執業失信行為不斷出現,給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帶來了挑戰。上述標準的制定是基于當前保險行業銷售人員誠信自律管理實際需要,對銷售人員執業失信行為的分類界定、認定程序和執業失信行為記錄的管理及應用等內容進行規范,對健全公司內控和行業自律制度機制,指導地方協會開展相關自律工作,解決保險行業銷售市場亂象有重要意義。

              五大失信行為被“定性”

              具體來看,《指引》將執業失信行為分為五大類:

              其一,越權行為,是指保險代理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包括未經所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和客戶授權以及在授權終止后仍然實施的行為。例如,未經客戶授權或超越授權,代為辦理保全、退保、理賠、滿期給付、紅利領取、保單借款等手續;未經所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授權許可,采取任何形式私自設立代理網點等。

              其二,不當銷售,是指保險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通過采取欺騙、誘導、隱瞞等方式獲取或輸出不當利益并造成客戶、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利益受損等行為。例如,夸大保險責任或者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以歷史較高收益率披露宣傳并承諾保證收益等銷售誤導;將保險產品的收益與銀行存款、國債等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類比,或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等。

              其三,違約招募,是指保險代理人在進行人員招募及行業流動過程中,存在隱瞞、欺騙、輸出、獲取不當利益等行為。例如,通過線上線下方式發布虛假招募信息,對保險銷售工作內容與委托報酬等進行不實包裝與夸大宣傳,誤導被招募人員等行為。

              其四,不當業務活動,是指保險代理人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存在惡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為。例如,偽造出勤、參與培訓或會議等信息,套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相關獎勵或經費等虛假經營行為等。

              其五,其他類,是指銷售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保險監管機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不配合投訴案件調查或者在投訴案件調查中隱瞞事實,導致客戶權益受損或致使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權益受損的行為;違反地方保險行業協會自律公約、管理辦法或所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管理制度并受到處罰,所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認為有必要作為執業失信行為進行報送的行為等。

              失信行為5年可查

              根據《指引》,失信行為的發現主要通過四種線索發現,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自查發現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受理的實名投訴、舉報,或者匿名投訴、舉報且線索清晰的;保險監管機構、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的相關檢查及巡查發現的,或者政府部門、保險監管機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等單位收到并轉辦至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以及其他來源。

              值得一提的是,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在收到涉及本機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含離職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職期間)涉嫌執業失信行為的線索后,由本單位內部執業失信行為管理部門進行識別,若確屬涉嫌執業失信行為線索應當及時予以立案,并啟動調查取證。

              執業失信行為的調查取證可以采取五大方式:要求有關機構或個人提供相關材料;現場調查取證;詢問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機構和個人;查閱、復制提取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其他合法調查方式。調查證據則可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客戶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相關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多種類型。

              記者注意到,如果相關人員確實存在失信行為,根據《指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記錄及檔案將被長期保存,查詢期限原則上不少于5年。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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