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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青花椒”商標侵權案二審改判 火鍋店主:要把招牌加回去

              來源:新京報 時間:2022-01-13 16:31:44

              成都“五阿婆火鍋店”因招牌中含有“青花椒”三字而被訴商標侵權一案,今日塵埃落定。1月1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二審法院認為,五阿婆火鍋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屬于正當使用,不具有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其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該糾正。

              2021年11月、12月,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翠堂公司)以名稱中含有“青花椒”字樣為由,起訴數十家四川餐館侵犯商標權。成都“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正是其中之一。在一審中,五阿婆火鍋店店主鄒利勇敗訴,被判賠償30000元。

              一審:構成商標侵權

              萬翠堂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糾紛”為案由,將“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 (以下簡稱五阿婆火鍋店)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五阿婆火鍋店構成商標侵權,據此判決,五阿婆火鍋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樣的標識,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0元。

              得到判決結果后,五阿婆火鍋店店主鄒利勇并不理解,在其看來,自己只是經營小本生意,并不知道為何會惹上官司。一審敗訴后,鄒利勇將招牌上所有“青花椒”字樣中的“青”字摳掉、遮住。

              一審判決生效后,鄒利勇和另一家同樣被訴的店主一道,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青花椒”字樣系正當使用

              1月13日,案件二審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注冊的商標受法律保護。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涉案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此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與其顯著性相一致。商標的作用在于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故應當具有顯著性。青花椒系一種植物果實以及由此制成的調味料的名稱,在川渝地區種植歷史悠久,以其作為川菜的調味料已廣為人知,成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風味的獨特印記。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青花椒”申請注冊在第43類服務上,可以認為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飲服務和菜品調料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服務商標標識和有青花椒字樣的特色菜品在辨識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極大地降低其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幾乎難以起到通過商標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網宣傳推廣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鍋魚&招牌青花椒味”,其實也是強調“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點,其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涉案注冊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較高的辨識度,與作為調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涇渭分明。

              二審法院認定,將特色菜品名稱標注在店招上是餐飲行業的慣常做法,特別是在川渝地區以川菜為特色的眾多餐館經營中,無論是店招還是菜單上使用“青花椒”字樣,相關公眾都習慣將其含義理解為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特色菜品。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商標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其無權干預和禁止。

              據此,法院認定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對“青花椒”字樣的使用系正當使用。

              釋法:雙方商標“存在明顯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在二審法院看來,涉案注冊商標分別是豎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圖案構成。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店招上的標識為“鄒魚匠青花椒魚火鍋”,雖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標識與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在“青花椒”字樣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冊商標“鄒魚匠”標識,后面帶有“魚火鍋”三個字,“青花椒”與“魚火鍋”在字體、字號、色彩、高度、字間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沒有單獨突出使用,而是與“鄒魚匠”“魚火鍋”共同使用,與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存在明顯差異。

              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在店招上使用“鄒魚匠青花椒魚火鍋”,“青花椒”作為魚火鍋的重要調味料,使用在“魚火鍋”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眾表達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魚火鍋,標識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對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魚火鍋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并非商標性使用。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通過注冊“鄒魚匠”商標經營青花椒味的火鍋,沒有攀附涉案注冊商標的意圖,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和混淆,其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鄒利勇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對判決結果“很滿意”,回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把原來的招牌上“青花椒”的“青”字重新加回去。

              (文章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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