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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當“花瓶” 強調道德修養 保險業出臺董監高職業道德規范

              來源:上海證券報 時間:2022-01-13 16:33:40

              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近日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業道德準則》(下稱“職業道德準則”)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實施指南》(下稱“實施指南”)。

              上述兩份文件不僅強調保險機構董監高要忠實誠信、勤勉履職、公正獨立,還要求董監高具備良好的品行,加強自身修養,規范個人言行,遵守社會公序良俗,模范踐行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強調道德修養

              董監高是保險公司治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強化規范董監高的管理制度,是監管部門加強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一步。

              此次發布的職業道德準則對保險機構董監高具體提出了7條要求,包括堅持黨的領導、堅守依法合規、保證忠實誠信、踐行勤勉履職、保持公正獨立、提升專業能力、遵守公序良俗。

              職業道德準則對保險機構董監高的專業能力和道德修養提出了更高要求。

              拒絕“花瓶”董監高。職業道德準則要求,保險機構董監高應當具備與所任職務相匹配的專業知識、執業資格與專業技能、管理經驗等。同時,保險機構董監高應當強化學習意識,主動持續開展履職相關知識的自我學習,積極參加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的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法規研判、業務運營決策、內控風險管理的水平,提升履職能力。

              在董監高的個人道德形象方面,職業道德準則要求,保險機構董監高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加強自身修養,規范個人言行,遵守社會公序良俗,模范踐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主動樹立和維護保險機構及保險行業良好形象。

              五個評價維度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履職?從實施指南具體細則來看,評價體系重點關注董事監事的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

              實施指南對董事監事履職制定了五項評價維度,分別是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性、履職獨立性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性。具體的評價方法包括資料分析、行為觀察、問卷調查、履職測評、座談訪談等。

              此外,針對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董事會、監事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實施指南也提出了差異化評價。

              以此前市場關注度較高的獨立董事為例,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的差異化評價維度包括:獨立董事應當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有效履行職責,每年在保險機構工作的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應當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審議的重大關聯交易,保險機構董事提名、任免,高級管理人員聘任、解聘,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利潤分配方案,外部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或解聘等,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對其他可能對保險機構、中小股東、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在決策過程中,不受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與保險機構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注重維護中小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等。

              不稱職董監事應辭職或被罷免

              嚴格落實董事監事職責,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對“不稱職”的董事監事要嚴懲。

              實施指南要求,對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履職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為評價年度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針對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年度履職表現,具體劃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級別。

              根據要求,對于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董事監事,保險機構董事會、監事會應向其問責。依據監管規定相關條款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監事,可由其主動辭去職務,或由保險機構按照有關程序罷免并報告監管部門,同時相應扣減其作為董事監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監事違法違規履職給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保險機構應當追償。董事監事涉嫌犯罪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此外,實施指南鼓勵保險機構通過半年報、年報、行業協會平臺等渠道公開披露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必要時公開披露董事監事不當履職或嚴重失職行為。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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