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id="dlljd"></form>
        <address id="dlljd"><address id="dlljd"><listing id="dlljd"></listing></address></address>

        <em id="dlljd"><form id="dlljd"></form></em>

          <address id="dlljd"></address>
            <noframes id="dlljd">

              聯系我們 - 廣告服務 - 聯系電話:
              您的當前位置: > 熱點 > > 正文

              今日熱議:滬深交易所可轉債交易細則正式發布

              來源:證券時報網 時間:2022-07-30 07:51:21

              7月29日,滬深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業務指引第15號——可轉換公司債券》。


              (相關資料圖)

              在此前征求意見稿基礎上,滬深交易所對市場反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采納。此次正式發布的《交易細則》立足可轉債特點,優化交易機制,強化交易監管,在給予可轉債合理定價空間的基礎上強化風險防控,有利于防止過度投機炒作、推動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

              一是明確漲跌幅限制??赊D債上市首日設置-43.3%至57.3%的漲跌幅限制,并實施20%、30%兩檔盤中臨時停牌機制,次日起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增加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同時規定本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

              三是強化交易監管。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

              四是新增特別標識。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是根據債券交易規則對相關表述進行調整,如“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

              《自律監管指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和信息披露行為,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針對性、系統性規范,多舉措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公司在預計觸發贖回或轉股價格修正條件的5個交易日前進行預披露,并且在觸發當日召開董事會,第一時間對是否贖回或修正轉股價格作出回應。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視為不行使贖回權或不修正轉股價格,以明確投資者預期。

              二是優化贖回、回售實施期限。限定回售業務準備時間不超過15個交易日,加快投資者資金回籠。要求公司決定贖回后留出足夠時間供投資者交易和轉股,并在可轉債停止交易后留出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繼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此外,《自律監管指引》繼續保留原有定向可轉債的相關規定,并在嚴格短線交易監管、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了相應制度安排。

              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實施,滬深交易所近期將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行為監管。二是壓實會員客戶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前端監測監控,會員未履職盡責的,上交所將及時采取有關措施,必要時將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責任編輯:

              標簽: 征求意見稿

              上一篇:
              下一篇:

              精彩放送:

              新聞聚焦
              Top 中文字幕在线观看亚洲日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