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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熱點-暴漲暴跌成過去?漲跌幅限制20%!可轉債新規強化異常交易監管 增設贖回“冷淡期”…

              來源:券商中國 時間:2022-07-31 08:52:46

              可轉債新規來了!


              【資料圖】

              近年來,可轉債市場運行中出現個別可轉債異常炒作、強制贖回等情況,對投資者產生較大影響等情況,監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業務規范。7月29日滬深交易所出臺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和相關自律監管指引。

              其中,交易所明確除上市首日外,可轉債漲跌幅限制為20%;交易所還加強異常交易監管,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實施盤中強制停牌。

              交易所也將督促券商加強可轉債交易前端監測監控,對于未履職盡責的,交易所必要時將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另外,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可轉債炒作、行使贖回權可能導致可轉債價格劇烈、波動等突出問題,交易所強化可轉債重大事件、贖回風險提示等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增設贖回“冷淡期”,上市公司若不行使贖回權,應當在未來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贖回權。

              暴漲暴跌將成過去

              7月29日,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最大看點在于明確漲跌幅限制,完善價格穩定機制。

              即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日較發行價上漲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保留現行20%、30%兩檔盤中臨停機制安排;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有大量資金涌入可轉債市場進行炒作。其中,新上市的可轉債尤其受到追捧。5月17日吉永轉債上市首日被爆炒,以276.16%漲幅收盤,刷新上市首日漲幅歷史紀錄。后來交易所發現有投資人在短時間內多次通過大筆高價申報的方式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導致永吉轉債上市首日尾盤價格偏離正股大幅波動,嚴重擾亂債券正常交易秩序。

              此外,4月上市的聚合轉債和山石轉債,上市首日也分別大漲133.52%、73.43%。可轉債被過度炒作,成為部分投機者的工具,令市場各方關注。近年來,私募機構以及游資持續入場,炒作氛圍濃厚,妖債涌現。6月下旬,道恩轉債兩天暴漲近80%,被深交所列入重點監控。

              此次可轉債交易規則修訂的另一大看點就在于“強化異常交易監管”。據悉,滬深交易所增設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同時規定交易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

              以深交所為例,新規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一步明確監管標準。

              具體來看,《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顯示,深交所對可能影響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前款所稱異常交易行為除《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第7.2條規定的行為外,還包括:

              1、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即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可轉債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

              2、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合理價值的價格申報,意圖加劇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或者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3、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4、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滬深交易所還表示,還將采取多種措施加強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比如加強對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針對程序化交易的監控指標;對觸發異常波動或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從嚴采取監管措施。落實強制停牌有關要求。同時,計劃壓實會員客戶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前端監測監控,會員未履職盡責的,交易所將及時采取有關措施,必要時將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增設贖回“冷淡期”

              當天,滬深交易所還同步發布有關可轉債的自律監管指引,旨在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和信息披露行為。

              其中,對于投資者長期詬病的“強贖”規則引發的一系列問題,監管部門已進行修訂。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可轉債炒作、行使贖回權可能導致可轉債價格劇烈波動等突出問題,交易所強化可轉債重大事件、贖回風險提示等信息披露要求。以上交所為例,上交所規定公司在預計觸發贖回或轉股價格修正條件的5個交易日前進行預披露,并且在觸發當日召開董事會,第一時間對是否贖回或修正轉股價格作出回應。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視為不行使贖回權或不修正轉股價格,以明確投資者預期。

              考慮到上市公司行使贖回權可能會導致可轉債價格劇烈波動,滬深交易所均增加贖回權行使的冷淡期規定,即規定上市公司決定不行使贖回權的,在未來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行使贖回權,以穩定市場預期,防范可轉債交易風險。

              回顧2020年的泰晶轉債“慘案”,彼時已有市場人士呼吁監管應摸索有效監管措施規范上市公司決定是否行使贖回權的行為,增強信息披露透明度。

              據了解,泰晶轉債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間、2020年2月4日至3月6日期間、2020年3月9日至3月27日期間三次觸發贖回條款,但泰晶科技均表示不提前贖回泰晶轉債。在此以后,有投資者放松警惕,以為公司再也不會贖回。然而在3月30日-5月6日期間泰晶轉債再次觸發強贖條件,泰晶科技于5月6日決定提前贖回,令市場愕然,投資者被當頭一棒,炒作的游資被悶殺,次日泰晶轉債大跌近48%,此前刀口舔血的投資者出現巨虧。

              此外,滬深交易所還表示,優化贖回、回售實施期限。深交所稱,可轉債贖回價格大多遠低于市場價格,為保證可轉債持有人有充裕的時間轉股及交易,促進債券價格平穩回歸,規定可轉債贖回條件觸發日與贖回日的間隔期限應不少于15個交易日且不超過30個交易日,并在停止交易后為投資者留出3個交易日的轉股時間,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與申報期首日的間隔期限應不超過15個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障投資者的回售權利。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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