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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簡訊:告別無漲跌幅限制 可轉債新規優化交易規則

              來源:上海證券報 時間:2022-08-01 09:42:59

              隨著兩大新規正式亮相,可轉債無漲跌幅的時代結束了。

              7月29日,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交易細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業務指引第15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指引》)。


              (資料圖片)

              其中,《可轉債指引》自發布日起實施,《交易細則》8月1日起正式實施。兩大新規從投資角度和上市公司角度完善了可轉債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的多個細節。同時,通過控制漲跌幅也限制了市場過度“炒作”,減少了市場風險。

              交易規則和信息披露重大變動

              《交易規則》優化了很多細節設計,同時進一步限制了市場過度炒作。

              該規則此前已經公開征求意見。此次滬深交易所出臺的《交易規則》內容基本一致,總體分為四章,分別是總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交易、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轉讓和附則。

              其中,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交易等內容至關重要。

              首先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交易規則》將可轉債交易中“競價交易”“協議大宗交易”“盤后定價大宗交易”表述相應調整為“匹配成交” “協商成交”“盤后定價成交”;申報數量單位由“張” 調整為“每百元面額”,與其他債券保持一致。

              更多變化體現在機制設計和信息披露方面。

              在新券上市方面,滬深交易所設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后的首個交易日漲幅比例為57.3%、跌幅比例為43.3%。上市首個交易日后,漲跌幅比例為20%。盤中臨時停牌仍沿用了先前的規則。

              申報價格方面,新券上市首日集合匹配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匹配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報價格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轉債上市首日,交易所公布其匹配成交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上市首日后,出現當日收盤價漲跌幅達到±15%的前5只可轉債和當日價格振幅達到30%的前5只可轉債均披露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在異常波動認定方面,分為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兩種情形。

              交易異常波動的認定情形為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同向交易異常波動情形;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交易所可以根據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采取多種措施。海通證券固收分析師姜?珊表示,此次正式《交易規則》較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可轉債實施盤中強制停牌”的表述。

              轉股價調整規則進一步優化

              《可轉債指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再度優化了很多細節。

              在轉股部分,要求公司應當在預計觸發轉股價格修正條件的5個交易日前及時披露提示性公告。“很明顯《可轉債指引》增加了下修觸發前公告警示的規定,有利于博弈機會的把握。新規實施后,制度更加鼓勵下修及時披露和重新審議,發行人對條款博弈的重視程度也將增加?!比A泰證券研究所副所長張繼強表示。

              海通證券固收分析師姜?珊表示,《可轉債指引》還明確了觸發轉股價格修正條件后的重新起算日期。

              《可轉債指引》中最新規定上市公司不修正轉股價格的,下一觸發轉股價格修正條件的期間從本次觸發修正條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明確市場預期。

              “此前市場由于計算方式不同引發了不少爭議,并且因此特別召開了專題會議進行討論。”一位專業可轉債投資者表示。

              此外,《可轉債指引》已經將轉股價格調整和贖回等進行明確的信息披露要求。為保證可轉債持有人有充裕的時間轉股及交易,促進債券價格平穩回歸,《可轉債指引》規定贖回條件觸發日與贖回日的間隔期限應當不少于15個交易日且不超過30個交易日。為充分保障可轉債持有人的回售權利,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同時給予公司一定時間籌措回售所需資金,《可轉債指引》規定回售條件觸發日與回售申報期首日的間隔期限應當不超過15個交易日。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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