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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新視野】員工提出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開除員工需要提前通知嗎?

              來源:找法網 時間:2023-06-26 13:48:59

              員工提出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1.一般情況,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間需提前3天提出。

              2.特殊情況,員工被迫辭職,可立即提出辭職,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具體分析:

              一、員工提前30天通知單位辭職,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提出辭職申請30日以后,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便自然解除,無須征得公司的同意。

              二、員工被迫辭職,可立即提出

              具體情況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開除員工需要提前通知嗎?

              公司在辭退相關的勞動者時,應提前通知這類勞動人員進行辦理。如公司以工作經歷不符辭退員工的,符合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相關的公司在辭退這類人員時,應積極的與這類勞動人員進行協商。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勞動者,不因勞動者是管理人員不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責任編輯:

              標簽: 員工提出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員工離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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