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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行簽訂質押合同不構成票據質押的情形有哪些?什么叫做行使票據權利?_環球新動態

              來源:法律專家網 時間:2023-06-28 16:55:21

              另行簽訂質押合同不構成票據質押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另行簽訂質押合同,不構成票據質押的情形包括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什么叫做行使票據權利?

              (1)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請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有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法律對票據責任的兌現場所和時間有所規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行使場所一般是銀行營業點,其時間就是銀行營業的時間,即票據時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銀行的營業結束時間為限,而不能以當日的24點為限。

              (5)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依據《票據法》的規定進行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這是一種中斷時效的行為。

              (6)票據權利的消失。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實出現時,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上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失去法律保護的情況。

              責任編輯:

              標簽: 另行簽訂質押合同 票據質押 行使票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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