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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河縣法院以案釋法:夫妻離婚后,哪些債務需要一起還?-全球微資訊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4-05-12 07:54:06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貸款20萬男方為償還貸款向其朋友借款14萬,雙方離婚后女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夫妻共同債務到底如何認定?哪些債務需要一起還?一起看看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2016年,張某和妻子陳某因購車向銀行申請貸款20萬,夫妻二人共同擔保。2020年貸款到期后,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2020年至2021年期間多次向董某借款共計14萬元用于償還貸款(其中10萬元雙方約定按月利率1.5%計息;3萬元按月利率1%計息,1萬元未約定利息),加上2017年張某借支董某1萬元,張某共計借支董某15萬元。后張某償還董某2.5萬元利息,剩余15萬本金及利息經多次追要未果,董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償還本金15萬元及利息,其妻子陳某對此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作為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20萬元,其妻子陳某作為借款人配偶在承諾書上簽字,共簽共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020年貸款到期后,張某向董某借款14萬元,從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資金流向看,該14萬元直接被銀行扣劃用于償還20萬貸款。被告張某、陳某雖在2023年2月14日登記離婚,但該14萬元的借款用于償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故張某、陳某仍應共同歸還。2017年,被告張某向原告董某現金借款1萬元,雖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1萬元系張某為其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陳某也不追認,該1萬元系張某個人債務,由張某個人償還。

              關于利息部分,其中3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1.5%超出了法律規定范圍,該部分利率應調整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3萬元的月利率1%未超出應予支持。經計算,截止2021年12月21日,本金10萬元的利息為1.54萬元,本金3萬元的利息為0.27萬元,扣除已付的利息2.5萬元,存在折抵本金情形,故下余本金14.31萬元,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為13.31萬元,張某個人債務為1萬元。

              最終判決二被告張某、陳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董某借款本金13.31萬元及利息;張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董某本金1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改變債務的性質,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span id="jtomdvu" class="keyword">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供稿: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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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唐河縣法院 以案釋法 夫妻離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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