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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泌陽法院:【以案釋法】車輛未買交強險 借車出事誰買單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3-08-11 21:25:38


              (相關資料圖)

              日常生活中,遇到親朋好友借車,車主常常礙于情面難以拒絕,借用者也很少檢查車輛投保情況,那么一旦“裸車”上路,發生了事故,責任該有誰來承擔呢?近日,泌陽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外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2日,申某駕駛譚某所有的小型轎車(未投保交強險)與宋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傷,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宋某遂將申某和譚某起訴至泌陽法院。法院審理泌陽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對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譚某,未對車輛依法投保交強險,現宋某請求譚某與申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法官普法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都應投保交強險,如果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在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失時,如果侵權人和車主不是同一人,則車主需要與侵權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投保義務人為車主譚某,侵權人為駕駛人申某,不是同一人,二者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安坤 史春光)

              責任編輯:

              標簽: 泌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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