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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遭嚴重欺凌 家長應第一時間報警 全球今頭條

              來源:中國新聞網 時間:2023-09-28 10:59:42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一家長在網上發文稱,自己四年級的兒子在校一年半時間內一直遭到兩名同班同學的極端欺辱。

              9月26日12時,大同市聯合工作組對近日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發生的欺凌事件發布通報,稱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

              通報稱,依法對趙某某、晉某某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對趙某某、晉某某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涉事學校及其負責人也作出了相應處罰。


              【資料圖】

              上述事件中施暴的孩子不滿12周歲,未達到現行法律規定的處罰年齡。在這樣的情形下,他們如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何避免類似行為再次發生?新京報記者對話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明月,兩位未成年人事務領域的法律學者,對少年欺凌問題給出分析與建議。新京報記者 劉思維

               

              關注1

              專門學校閉環管理替代收容教養

              新京報:家長發現孩子受到欺凌,第一時間應該怎么做?

              蘇明月:對于性質相對嚴重的欺凌事件,我建議第一時間報警,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鑒定處理。因為欺凌是一個大的概念,公安機關介入可對具體欺凌行為性質進行界定。涉嫌犯罪的,刑事立案;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或者行為未達到犯罪追訴標準的,依照法律進行分流分層處理。

              新京報: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是如何約束和懲處未成年人欺凌行為的?

              苑寧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學生欺凌的定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認定為學生欺凌之后,根據情節惡劣程度和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程度依法依規判定是否構成嚴重不良行為、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從民事法律角度來說,如果學生欺凌構成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欺凌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新京報:矯治教育、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具體指什么,由哪個部門來負責,是一種強制措施嗎?

              蘇明月: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矯治教育措施由公安機關負責。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矯治教育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等。

              專門教育是由工讀教育發展而來的,專門教育一方面保留了工讀教育原有的自愿入學原則,另一方面,2020年12月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增設了強制入學的規定和評估程序。

              專門矯治教育,替代了原有的收容教養,針對的是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新京報:在我國有多少專門學校?實踐中,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的落實情況如何?

              苑寧寧:全國的專門學校數量大約是100多所,不是每個城市都有專門學校。這導致未成年人發生不良行為之后在有些地方、在有些情況下無法適用法律規定的措施,存在缺口。不論從我們走訪調研的反饋還是數據上來看,我國的專門學校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矯治未成年人心理行為偏常上形成了一套獨到的經驗方法,取得了不錯的效果,轉化成功率基本在90%以上。

              關注2

              受害者家長對處罰有異議可向檢察院反映

              新京報:6月,山西省介休市不滿14周歲的郎某逼一男孩吃糞,警方通報依法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學校對其給予記過處分。9月,郎某又慫恿女同學喝白酒,導致女生被送醫,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并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有不少網友認為,短期內欺凌者再犯是因為處罰太輕的緣故,你怎么看?

              苑寧寧:我認為不是處罰太輕,而是現有法律規定的措施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用足、用夠,沒有真正地矯治欺凌者存在的心理行為偏常問題。從這個案件的情節惡劣程度上來看,口頭訓誡力度無法達到矯正行為的目的。

              反過來說,即便這個案件里的未成年人達到處罰年齡了,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他進行拘留了15日,一旦拘留期滿,如果問題沒有解決,依然會發生欺凌行為。因此,這不是處罰輕重的問題,而是未成年人不良行為背后的問題有沒有得到解決的問題。

              新京報:如果受害者家長對有關部門的處罰措施有異議,可以怎么做?

              苑寧寧:人民檢察院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中處于主導地位,是預防未成年犯罪工作實行監督的重要主體。對于學生欺凌應當干預而沒有干預,或者沒有干預到位的情況,家長可以反映到檢察院,檢察院有責任推動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生欺凌事件依法進行處理。

              關注3

              針對學生欺凌立法無漏洞但落實不到位

              新京報:你如何評價我國對于未成年人欺凌行為的處罰方案和處罰措施?

              苑寧寧:立法上,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針對不同年齡、不同情節、不同后果的學生欺凌行為已經編制了完整的處理體系和措施,不存在任何漏洞。

              但從“紙面的法”到“實踐中的法”具體落實過程中存在一些障礙和問題。第一,目前不同方面對于學生欺凌的認定標準不一。比如被欺凌者的家長和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之間存在分歧,對于在什么情況下構成欺凌存在爭議。教育行政部門有待出臺細化標準,保證被欺凌學生家長在欺凌認定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依法公正、客觀地認定學生欺凌。

              第二,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的職責和制度銜接存在規制上的缺失,有待出臺進一步的規定。學校發現欺凌事件之后,什么情況下通報公安機關,在什么時候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的處理程序等一系列問題,需要一套明確的處理機制來規定。

              新京報:校園欺凌事件中,欺凌者的家長、學校分別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苑寧寧:對于欺凌者的家長來說,要承擔兩方面責任。其一,在處理欺凌事件過程中,如果發現由于家庭教育不當或缺失導致未成年人欺凌行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可以對未成年人的父母進行訓誡,必要情況下還可以強制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提高管教能力。

              其二,如果欺凌行為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應承擔被欺凌者的財產損失。

              對于學校來說,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如果上述規定沒有落實到位,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負責人給予相應的內部處分。

              新京報:我國在預防學生欺凌上有哪些有效嘗試?

              苑寧寧:比較突出的是法治副校長制度,公安、檢察官、法官等專業人士到學校擔任法治副校長,在日常法治教育工作中開展防欺凌教育。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

              標簽: 欺凌 治安管理處罰法 報警 教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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