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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聚焦:為什么會出現掛名股東現象?掛名股東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來源:法制法律網 時間:2023-06-28 09:33:08

              一、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有什么法律風險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在各種形式的公司設立或者股權轉讓中,自己沒有出資,替實際出資人掛名的“股東”(自然人或法人)。他們雖然具備了股東的法定形式要件,有完整的法律手續,但其名下之出資為他人所有,從而缺乏出資之實質要件的“股東”。掛名股東是經濟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現象,然而對掛名股東隱含和釀成的種種法律風險并未引起企業家的足夠重視。

              掛名股東現象出現的原因是種種規避法律和趨利避害的心理所致,當投資者選擇掛名股東這種方式時,更多地想到的是它可能帶來的便利和好處;而對其間隱藏的風險和漏洞卻疏于防控。

              然而風險的發生就意味著損失的形成,任何避免風險的有效措施都只能在事情發生之前做出安排,而不是發生之時或之后,這就是我們所倡導的“事前防范,未雨綢繆”,如此才能真正起到法律為企業保駕護航、減免損失的作用。

              在公司正常運轉盈利的時候,掛名股東不會存在風險;但當公司出現虧損,公司資不抵債時,如果有股東出資不實,或者公司財務混亂,掛名股東作為其中一個股東將有可能與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掛名股東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并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于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后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三、掛名股東是否要對外承擔責任

              掛名股東一般推定為合法股東。

              股東包含兩個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或在股東名冊中都表明其股東身份,實質要件是指實際出資。在公司設立或者股權轉讓過程中,雖然具備了股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資實為他人所有的股東,被稱為“掛名股東”,也被稱為名義股東、人頭股東。

              掛名股東產生的原因很多,常見的有兩類,一類是實際出資人不便于出面。此時往往為了享受或規避國家對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規避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規避對特殊領域的限制(如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不能設立公司)。另一類是實際出資人為了逃避法律的責任,比如為了逃避相應的出資責任,掛名股東被哄騙、強迫而產生。新聞中所說的女孩即是后者,其被哄騙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實際上并未出資,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掛名股東。

              我國法律并未明文否認掛名股東的合法性。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是有限責任,相比較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較強,對于公司股東的認定尤為重要。

              掛名股東主要有三個法律特征:第一,出資主體具有不一致性。理論上,股東既是出資的形式主體,也是出資的實質主體。但就掛名股東而言,兩者并非同一主體,掛名股東只是出資的形式主體,而實際出資人才是出資的實質主體,從而造成了出資主體的不一致性。

              第二,責任承擔具有有限性。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數額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責任的有限性體現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承擔責任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論掛名股東是否被認定為責任人,在其承擔公司責任時承擔的都只是有限責任。

              第三,權利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股東具有財產收益,有參與公司決策、維護公司利益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但由于掛名股東只具有成為股東的形式要件,而未實際出資,其是否應該享有真正股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就具有某種程度上的不明確性。新聞中的女孩雖然并未參與公司的決策與經營,但因其具備形式要件而被推定為公司的合法股東。

              責任編輯:

              標簽: 掛名股東現象 掛名股東應承擔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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