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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峽法院:兩歲幼童意外溺亡 家長被判擔責七成 天天日報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3-08-18 09:52:00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名不到三歲的幼童在跟隨父親祭祀過程中不慎走失,父親四處尋找,最后在不遠處的化糞池里找到時已經沒有了呼吸。這樣一起慘痛的兒童溺亡案,責任究竟該由誰承擔?近日,西峽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2年10月23日下午三時左右,呂某帶著兒子小陽去村子旁邊一處墓地祭祀親人,祭祀還未結束便發現小陽不見了,呂某四處找尋無果后便立即聯系家人共同尋找,最終在同村杜某家養雞場的化糞池里找到小陽,但小陽此時已經沒有了呼吸,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勘驗認定符合溺水死亡,事故發生后,杜某已經向呂某支付5萬元,但呂某一家認為,如果杜某將化糞池加上蓋子,或者四周加上圍欄,小陽也不至于掉進去造成溺亡,因此呂某將杜某訴至法院,要求杜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經過審理認為,案涉養雞場化糞池修建距路邊較近,雖然上面建有鋼結構棚,但四面僅西邊用圍欄予以遮擋,僅墻上貼有警示標志,無專人進行看護,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對本次事故應承擔部分責任。但相比之下,不滿三歲的小陽在法律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護兒子小陽的生命安全,屬于呂某的法定監護職責,呂某獨自帶領小陽外出,就應該保障小陽的人身安全。由于呂某的一時疏忽致使孩子脫離監護人可觀察、照顧、監護到的范圍導致事故發生,違背了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呂某存在主要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呂某與杜某的責任比例為7:3,判決被告杜某夫婦賠償呂某20萬元。

              法官提醒:家長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平常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不讓未成年人獨自前往有危險的區域,如果因為父母的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損害結果的發生,父母也應在其監護不力的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供稿:西峽縣人民法院 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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