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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特征又有哪些?

              來源:律速網 時間:2023-05-22 15:18:43

              擔保物權的釋義:

              1、擔保物權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特征有哪些?

              (一)從屬性

              1、成立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以主債權債務的存在或者將來存在為前提,主債權不存在,擔保物權無從成立。

              2、移轉上的從屬性,債權轉讓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不動產抵押權隨債權轉讓,不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要件;動產質權隨債權轉讓,不以交付質物為要件。

              3、效力上的從屬性,主債權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而非擔保責任。

              4、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債務全部消滅的,擔保物權消滅。若主債權部分消滅,因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擔保物權并不消滅。

              (二)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的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三)不可分性

              1、擔保物部分滅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擔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個部分仍各擔保全部債權。

              2、被擔保債權部分消滅的,債權人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部分轉讓或者分割的,各債權人就其分得或受讓的債權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

              3、擔保物權設定后,擔保物價值增加的,抵押人、質押人無權請求減少擔保物;擔保物的價值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質押人的原因減少的,擔保人無義務提供補充擔保。

              責任編輯:

              標簽: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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