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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觀焦點:泌陽縣人民法院:虛假訴訟的代價有多大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4-03-19 12:04:35

              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企圖通過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妨礙司法公正、擾亂訴訟秩序以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請看長垣市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相關資料圖)

              基本案情

              原審原告王某超于2018年持原審被告胡某2016年1月1日出具的借條,到法院起訴,要求胡某償還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的40萬元款項,胡某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審判決胡某償還借款,后依法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期間,胡某多次反映其并未向王某超借款,亦未收到王某超的40萬元。為查明真相,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審查,經審查發現,原審認定事實的證據較為薄弱,為準確查明事實,決定進入再審,由院長都學敏承辦。再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告知雙方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并組織雙方簽署《如實陳述保證書》。

              庭審前,承辦法官通過認真閱卷,發現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完全不一致,便確定了通過打擊虛假陳述來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的思路,之后制定了詳細的庭審提綱。第一次庭審期間雙方仍各執一詞,王某超堅稱40萬元系胡某2016年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的款,款項全部是現金交付,但并未提交案涉借款實際交付的證據。胡某則堅稱因賭博欠款1萬多,在王某超等人的毆打逼迫下出具了40萬元的借條,但其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為準確查清事實,合議庭休庭后依職權圍繞雙方關系、資金來源、交付方式等情況展開調查,通過到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和王某超經營的賓館調取證據、對王某超家屬調查詢問、走訪群眾等方式,證實了王某超經營的賓館已于2015年停業轉讓,王某超稱2016年1月份從賓館拿取現金的陳述是虛假的。

              面對證據,兩人均認可案涉40萬元系因賭博產生糾紛的事實。為了維護司法權威,長垣市法院根據各自情節,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決定對王某超拘留十二天,罰款八萬元;對胡某罰款一萬元;對兩名證人予以訓誡。四名訴訟參與人受到懲戒后,均承認了錯誤,主動具結悔過,交代了案件事實經過。

              裁判結果

              2023年2月21日,長垣市法院作出(2023)豫0783民再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王某超的起訴,并于2023年2月23日將犯罪線索移送至長垣市公安局。長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至長垣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3年10月19日,長垣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超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應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超經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遂以犯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王某超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前期羈押折抵刑期,已繳納的罰款折抵罰金)。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超認罪服法,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虛構事實或者仿造證據,捏造民事法律關系,惡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以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申請執行,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意圖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調解或者執行法律文書,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在本案再審過程中,法院依職權開展調查取證,不僅使該案事實得以徹底查清,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還有效震懾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行為,有助于營造誠信的訴訟秩序。2022年9月,長垣市法院出臺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和懲治虛假陳述的工作辦法(試行)》,列舉了虛假陳述的十六種主要情形,細化懲戒措施,為打擊虛假陳述、推動查明事實增加“法”碼。

              虛假訴訟行為嚴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更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在此提醒大家:查明真相、定分止爭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能,任何個人和單位都應當誠實守信、實事求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自覺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制造虛假陳述、虛假訴訟,假借訴訟之名行非法之實,擾亂訴訟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確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于故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應當加大罰款、拘留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力度。

              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有關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行予以罰款、拘留。

              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被告人判處罰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予的罰款、拘留,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或者刑期。

              責任編輯:

              標簽: 泌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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